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佛中法民一终字第号
基本案情:
1月15日上午,苏某(66岁)到佛山市南海区石龙村租地工菜棚捡菜时,见谭某(四岁)十分可爱且有礼貌,便将一串香蕉(约5个)给了覃某。
谭某父母看到覃某在吃香蕉,便询问苏某,确认香蕉是苏某给的,谭某父母并没有提出异议,其后苏某离开。
上午11时许,死者曾某(五岁)来到菜地找覃某一起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香蕉。
下午大约14时,覃某和曾某在菜地边的小路上玩耍,在菜地里装菜的覃一突然听到覃某大叫,谭某父母跑到覃某和曾某身边,发现曾某倒地压住覃某的脚,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有吃完的香蕉。
谭某父母呼叫在附近菜地干活的曾某爷爷。曾某爷爷跑到曾某身边,发现其倒地不醒,在知道是吃了香蕉后,以为是中毒,遂拨打了及报警。
后曾某爷爷和谭某父母以及另一名老乡送曾某到塱心卫生站进行救治。
卫生站接诊医生与随后赶到的佛山医院医护人员对曾某进行紧急抢救,期间从曾某喉咙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香蕉。
医院医生于15时20分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异物吸入窒息。
曾某父母与曾某爷爷于年1月26日提起诉讼。
请求:谭某父母、赠与香蕉的苏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50元、误工费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共73万元。
法官认为:
一、事发时,曾某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本案香蕉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比曾某年幼的覃某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香蕉,由此可见,覃一对于曾某独立进食香蕉的注意标准与其处理自己同样事务的标准一致;
二、其次,谭某父母并非曾某监护人,不能苛求其一直照看曾某,并且事发当日早上,曾某已经与覃某一起进食过香蕉,当时并没有异常,而事发时为当日下午,才发现曾某进食香蕉窒息,对此后果无法预见,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曾某,不能据此认为谭某父母存在疏忽或者懈怠。
三、最后,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
综上,曾某是因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香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而导致窒息死亡,应属于意外事件,苏某给香蕉的行为,不属于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曾某的行为,对曾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小编对这件事件有以下几点看法:
首先,这起事件反映了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赔偿文化”问题。在这种文化中,人们对任何不幸的事件都往往会追究责任,并试图通过索赔来获得经济补偿。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必要的,但在这起事件中,将责任归咎于给香蕉的人并要求高额赔偿似乎过于草率。毕竟,香蕉本身并没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且父母也有责任确保孩子正确地吃食物。
其次,这起事件还反映出了家长在孩子成长中的压力与焦虑。许多家长往往会过度保护他们的孩子,希望为他们创造一个无风险和绝对安全的环境。但是,如此一来,孩子就很容易失去独立自主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这次事件就是一个例子,孩子没有意识到食物卡住了,而家长也没有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因此,我们需要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和孩子的自我保护能力,以降低这类事故的发生。
最后,这起事件还引发了公众对于儿童安全问题的